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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日期:2009-07-23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出租人、承租人、政府部门等各方责任,以此来解决出租房屋的安全问题。其中,《决定》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必须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若因未履行安全责任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出租人的责任,《决定》指出,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

 

出租人还应当对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就承租人的责任,《决定》指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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